《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25-06-24 19:11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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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深圳新闻网2025年6月24日讯(记者 林玟珊)近日,记者从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获悉,深圳正式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参保对象,将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范围扩大到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以外的残疾人。《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对《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三条。《办法》进一步规范部门职责和参保对象,将《试行办法》参保对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年满18周岁、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修改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人员”。此外,《办法》将《试行办法》中低保残疾人由民政部门参保条款完善为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所有困难人员中的残疾人按已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办法》适应现有的社会保险政策。按照新出台的《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规定,落实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交部分的补贴;参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范围扩大到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以外的残疾人。

《办法》明确,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残疾等级为一级且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符合《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就业情形的残疾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最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其他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最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其他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同时,未以任何形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选择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代缴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全额代缴;选择高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代缴标准缴费的,除代缴外的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办法》指出,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费用实行由本人交纳后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次年上半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费用补贴时,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深圳市残疾人社会保险费用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编辑:张玲 吴沁彤] [责任编辑:黄春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