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5年7月1日讯(记者 翁任莹 通讯员 王学秀 李晓霞 许丹丹 麦稀晴)近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靠近平沙高速路口处,司机蔡某告知乘客刘某需额外支付5元高速费,刘某明确拒绝并表示自己叫的是一口价订单,不存在额外付费情形。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蔡某一气之下要求刘某立即下车,并提前结束订单行程。被强行赶下车的刘某怒火中烧,随即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抵达现场。在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办案民警将该纠纷委托至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沙湾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
经了解,乘客刘某因所在工地项目结项,需将斧头、扳手等工具从工地运送回居所。因这些工具属于危险物品,无法通过地铁、公交携带,刘某便选择叫一口价网约车。司机蔡某接到刘某的订单后,依照软件导航路线行驶。车辆行至平沙高速路口时,蔡某告知刘某需额外支付5元高速路费,刘某当即拒绝。
刘某坚持认为自己叫的是一口价订单,司机额外收取高速费属于“宰客”行为。而蔡某解释称,刘某的订单属于特惠一口价,利润微薄,按惯例高速费应由乘客承担。
经调解员梳理,本次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口价” 订单是否已涵盖高速费?司机在行程中的甩客行为是否合理?
为妥善化解这起纠纷,调解员首先向网约车平台咨询行业规则,随后从法律层面出发,向双方普及相关法规政策。
网约车平台反馈,当前行业内对于“一口价”订单中高速费的承担问题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规定,费用承担通常以平台规则及司机与乘客的事先约定为准。
基于此,调解员向双方解释:若平台明确说明“一口价”已涵盖全部费用,司机事后再向乘客索要高速费则缺乏合理性;若平台未作相关说明,且司机在接单前未与乘客就高速费进行沟通,便直接要求乘客支付,同样没有依据。不过,若司机提前告知乘客行程可能产生高速费,且乘客同意继续行程,那么乘客就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此外,对于司机在行程中途甩客的行为,从法律层面看,已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蔡某擅自终止运输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蔡某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有效化解矛盾,调解员决定先从安抚双方情绪入手,分别与刘某和蔡某进行单独沟通。面对情绪激动的刘某,调解员首先耐心倾听其不满与委屈,给予充分表达空间。然后仔细解释网约车行业费用规则,说明“一口价”订单可能存在的理解分歧。同时,与蔡某沟通时,调解员先理解其订单利润微薄的心理。但也严肃指出,作为司机,半路甩客的行为不仅违背职业道德,更可能触犯法律。
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建议双方搁置争议,就高速费问题寻求协商解决方案。经过多轮沟通与协商,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蔡某向刘某道歉,并免费将其送至目的地,弥补甩客造成的损失;刘某则向蔡某支付5元高速费。
至此,这场因5元高速费引发的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