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5年8月15日讯(记者 吴猛 通讯员 袁赛英 陈小丹)2025年全国生态日的主题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青山有价,绿水含金,为进一步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岗管理局”)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当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集中签约,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以法治力量守护青山绿水,成功促成两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赔偿协议签订,赔偿金额近20万元,其中一宗为龙岗区首宗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另一宗则为涉河流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均是群众关切的生态环境问题。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及涉案企业代表出席会议,区人民法院以及市、区人大代表通过“共享法庭”参加,并开展了生态议事相关活动。
会上,龙岗管理局对两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详细介绍。两家涉事企业代表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赔偿依据和相关证据表示认可,反思了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承诺将严格按照协议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并当场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龙岗区首宗涉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5年4月,执法人员在平湖街道检查中发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堆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建筑砂石物料,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扬尘直接排入大气环境。涉案企业对案件事实、鉴定评估意见、赔偿金额无异议,表示愿意采用货币赔偿方式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今后将自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积极做好环境治理工作。
应急处置与损害评估联动企业自愿提额投入公益
今年6月在吉华街道发现的河道污染事件也是此次磋商的典型案件之一。经多部门联合溯源调查,确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作业人员操作不当,未将泵管规范收置,导致沥青通过雨水沟流入河道。事发后,龙岗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同时涉事企业也积极配合修复工作,避免了涉案沥青进入水体对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损害。
在应急处置的同时,龙岗管理局同步开展赔偿损害事实调查,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仅用1个多月时间便完成了生态损害认定及磋商、签订协议等一系列程序,达到了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企业积极主动履责的共赢效果。经磋商,该企业不仅承担了赔偿费用,还承诺额外投入资金用于环保公益宣传,这一举动充分展现了企业环保意识的提升和社会责任感的增强。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市人大代表张弢观摩了这次集中磋商签约过程,并表示此两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具有一定的正面典型代表性,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龙岗区尚属首例,其成功办理为综合多元手段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而在水体污染案件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各部门建立的环境应急突发事件快速联动机制,确保了污染源头的精准排查和及时处置,这种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模式值得推广。
除了以案件办理为抓手,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一“绿色法宝”督促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以外,龙岗管理局还在今年6月与区法院等4部门建立了“生态损害赔偿替代性共建机制”,发布了《龙岗区生态修复基地全景地图》,首次系统整合全区8大生态修复基地资源,涵盖水源保护区、碧道、湿地公园等场景,探索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新路径。
普法内容:
1、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有相关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根据《深圳市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未落实防治措施且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筛查与调查》(DB4403/T 592—2025)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索赔对象指扬尘案件中的违法主体,即赔偿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