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鼓励出租仍是大势
虽说此次《条例》出台,本身并不涉及税费政策的调整。但个人或企业出租住房,从税法角度看已产生了应税行为,那就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密切相关。
“成都税务”微信公众号近日在回应“加税令”时表示,出租房屋相应的税费政策,是实施了数十年的规定,并未因《条例》出台而调整,更没有新增“房东税”。如今随着《条例》推动租赁信息备案,本质上是让纳税流程更规范了,而非突然的“加税”。
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介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个人出租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要交多少税?据成都税务,在成都市,个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按照0%的税率综合征收。个人出租住房未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减按2%征收房产税;月租金10万元以内的,免征增值税,超过10万元的,减按1.5%征收增值税;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出租住房的规定税率及实际征收的税率来看,是能免则免、能低则低。”李宇嘉表示,我国对于住房租赁市场更多是鼓励发展,特别是先把规模做大,把秩序规范起来,让更多的新市民、外来人口、有需求的租客愿意租住、愿意长租。
李宇嘉强调,《条例》出台的目的在于规范租赁各方行为,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同时给租赁赋权,即租房与买房在权益上的平等的,激活租赁这个巨大的内需市场。无论是从具体规定还是出台目的看,都与“房东税”没有关系。(记者 左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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